办理条件:
(一)被收养人条件
1、不满十四周岁的丧失父母的孤儿;
2、查找不到生父母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弃婴和儿童;
3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婴和儿童;
4、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不满十四周岁的子女。
(二)送养人条件
1、孤儿的监护人;
2、社会福利机构;
3、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。
(三)收养人条件
1、无子女;
2、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;
3、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;
4、年满三十周岁。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,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。
所需材料: 国内公民在福利机构收养提供申请材料:(1)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、结婚证(2)弃婴公告(3)双方健康体检(4)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(5)公安机关出具捡拾弃婴、儿童报案的证明(6)香港、澳门及台湾地区居民要出具律师公证、有无犯罪记录证明(7)澳门地区的公民要出具收养能力评估证明书
阳春市民政局网站: www.gdycmz.gov.cn/main/
办理时限:30日
收费标准:250元
办理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第十五条、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。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。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,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。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,可以订立收养协议。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,应当办理收养公证。 《中国居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》第二条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收养子女或者协议解除收养关系的,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.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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